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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3是合法收入渠道。尽管暹罗经济的发展首先体现在曼谷,但是随着公路交通的铺设,外府城市也开始逐渐融入以曼谷为核心的全国商业网络,从而开始有限地感受到20世纪60年代暹罗经济起飞的牵引和辐射效应。于是,掌握当地人脉和资源的地方豪强,逐断成为曼谷商圈与外府地方市场之间的重要纽带,从而依靠其独特的地缘优势,分享着暹罗城市经济高速发展所产生的庞大商业红利。地方豪强利用资金、技术或暴力优势垄断地方市场,1方面汲取当地资源为曼谷经济提供发展所需,例如碾米、伐木、捕捞、采矿等,另1方面通过与曼谷企业的合作,将大量的制造业产品销往外府,以满足当地不断增长的消费需要,例如卡车和轿车、成品油、家庭耐用消费品、建筑材料、酒类、奢侈品等。
通过对地方经济活动的垄断,暹罗国内的地方豪强聚敛了巨额财富。
与此同时,地方豪强还广泛涉足各类新兴的地方服务行业,例如地产、建筑、酒店、旅游、金融等。其中为数不少的地方豪强还是曼谷银行资本在外府分支机构或分行的“买办”。由于曼谷的商业银行对外府的具体情况缺乏了解,因此需要“买办”为他们提供中介服务。地方豪强为商业银行介绍贷款顾客,并对顾客的还贷信用做出评估和担保,从而获得相应的中介费用。尽管买办业务的收益并不高,但对地方豪强而言,却是拓展商业领域和人脉关系的重要契机,使得他们不仅能借以巩固在当地的庇护制网络,而且还能与曼谷银行资本建立起密切联系,从而为他们进1步拓展正治——杜会影响力创造有利条件。
尽管地方豪强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影响力在20世纪60年代有显著提高,从而使其超越了以往的乡村地域局限性,开始在府县两级拥有重要的权势地位,但问题在于,他们在权力结构中的正治地位,却并未得到相应提升。“泰式皿煮”体制下,府尹和县长是内政部任命的行政官员,而且也不存在民选的国会议员,因此在官方体系中,地方豪强的正式职位通常止步于乡长,更多的是停留在村长1职上。乡长属于“官僚”层级的最底层,而村长更是属于忠顺服从的“民众”层级,这就使得地方豪强的正治地位相当尴尬。尽管地方豪强也能通过非正式的权势在府县两级实现其正治意图,但终究是缺乏正式的权力保障,难以有效维护其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对于政治权力,地方豪强有着迫切的需求,这是经济利益使然。
无论是经营非法生意,还是承包官府工程,地方豪强要想取得超额利润,就离不开权钱交易的正治庇护。即使是经营合法生意,如果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必须依靠政府权力的庇护,才能赢得垄断地位,享有垄断利润。例如烟酒销售、柚木采伐、矿产开采、屠宰经营,都需要得到官府的特许执照。
随着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提升,暹罗国内的地方豪强在正治权力方面的失衡问题日趋明显,不仅使其正治——社会影响力难以进1步发展,而且还长期处于缺乏正治自保能力的不利地位,很容易受到为其提供正治庇护的地方官员的钳制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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