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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o???"?&1t;?)hf????3??&#o39;[?L??x?????6??oru??赔金额填得比较高、诉讼费也随之高昂的原因,区法院的立案、交换证据、安排开庭等等手续都办得比较快。\r</p>
加上冯见雄如今虽然还没有拿到执照,但好歹是五十多万粉丝的博客“大V学者”,在相关法律修订领域也有了一点点微末的名声。何况,他这次的客户也还算大牌,是国内挺知名的企业。\r</p>
总而言之,一周之内,他就等来了正式开庭。\r</p>
这算得上是火箭度了。\r</p>
邓长春这边,被李义风反复劝说,也放弃了不少不切实际的想法,只着眼于追求尽量证明“在黔贵的L干妈在本省拥有目前的名声之前,我公司的产品已经行销多地、对该品牌的建设颇有贡献”这个点上。\r</p>
用法言法语概括,就是在“L干妈驰名”这点上认栽,换取“尽可能大的在先使用范围”。\r</p>
正如7o码案子里的律师,哪怕水平再高,也不可能睁眼说瞎话直接做无罪辩护。能够把罪名限定在“交通肇事罪”而非“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是律师的本事和价值了。\r</p>
……\r</p>
9月22日,yh区法院,民事二庭。\r</p>
天气还比较炎热,小西装也穿不住,史妮可便是穿着一身素色的连衣纱裙,跟着冯见雄一起出庭。\r</p>
这大半年来,史妮可上庭也有二三十次了,更多的是开庭都没开就一方认输、庭外和解。\r</p>
但是,因为原先不是必胜的官司、就是自导自演的,所以史妮可面对被告方真刀真枪抵抗的硬骨头案件,还是挺缺乏经验和应对气场的,充其量就跟外面刚结束两年实习期的新人律师差不多。\r</p>
不过这也已经很难得了。毕竟,她还只是个2o周岁都不到的小姑娘。\r</p>
“全体起立!”\r</p>
书记员像司仪一样喊着程序,请审判长入庭,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r</p>
然后,审判长先告知了一段双反的诉讼权利,又确认了控辩双方的身份、诉讼资格。\r</p>
最后公事公办地问:“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有没有要申请回避的?”\r</p>
“没有。”\r</p>
“我们也没有。”\r</p>
这场案子显然不存在关系户问题,所以这种问话只是走个过场,双方都不申请回避。\r</p>
“行,那现在进入本案第一部分——对于双方商标有效性、知名度的认定……”\r</p>
庭审的过程很冗长,每一个细节都是要问到的。\r</p>
比如先要看双方的商标什么时候注册的、有效期如何、适用范围如何、市场实际使用情况如何……\r</p>
每一个点,如果双方都没有异议,那就读一遍,直接过。属于“对方承认的事实,无需进行举证”。\r</p>
如果其中一方对推定结论有不同看法,那就提起异议,这时候就要双方出示证据、然后再交叉质证。如果是证人证言,那就是盘问证人。\r</p>
不过证人证言本来就是在刑事案件上出现比较多。民事官司多是婚姻继承、人身伤害侵权这些人身性较强的案子才要证言。商业诉讼很少需要用到证人。\r</p>
再加上国内证人一般不喜欢出庭——或因为工作忙,不愿意耽误自己的事情。或者是害怕出庭当面说话,事后遭到打击报复。\r</p>
就算出了证言,多半也是让举证方拍个录像带,拿到法庭上放一放。\r</p>
所以国内很多的律师,办了十几年民事诉讼,都不一定逮得到一个当面盘问证人、寻找漏洞的机会。盘问证人这项技能,早就退化到爪哇国去了。\r</p>
凭良心说,冯见雄的盘问技能也是比较苦手的,因为他也不能摆脱中国律师的宿命。上辈子十几年律师生涯,盘问机会寥寥无几。但怎么说,都比李义风要好一些。\r</p>
信号今天的案子照例不需要任何证人,倒是省了双方的事儿了。\r</p>
辩题一项项地过,商标有效性、知名度,纷纷达成了双方共识,最后的焦点很快聚集到了核心的“在先使用范围和有效性”上。\r</p>
……\r</p>
“现在我宣布休庭,下午2点开庭。”\r</p>
审判长确认完边角料,一敲法槌宣布休庭,然后就准备去吃午饭。\r</p>
一个个确认那些没什么大分歧的点,竟然也能用掉一整个上午的时间,这一点或许会让不熟悉法律实务的看官觉得诧异。\r</p>
可见,真正的诉讼程序有多么冗长,远不是律政剧里那样“说几句就休一次庭”的错觉。\r</p>
电视剧么,只是把那些没什么矛盾点的“体力活”快进了。\r</p>
但现实中是绝对不能,也不敢快进的。\r</p>
任何一个点,没有问过双方意见就直接想当然地漏过去,那书记员和审判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r</p>
如果将来案子审完后,其中一方不服判决,将来要上诉(何况除了那些铁板钉钉的之外,大多数案子都是要上诉的),只要在上诉状里写上一句“xxx相关事实点,在一审程序中没有经过双方确认”,那么二审法院接到状子,少不了会判个“一审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回重审”。\r</p>
那一审法官的绩效,就等着刷刷刷被扣吧。\r</p>
一年多几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仕途就到头了。\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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