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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根据《民法通则》,民法纠纷之债的产生,主要可以归纳为四大类:侵权行为之债,违约责任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p>

冯见雄纵横捭阖,当众侃侃而谈。</p>

虽然这些话都是每一个法学生都懂的,在法庭上说出来却让人耳目一新。因为很少有人拿这种更偏向于学理性的总论来进行法庭辩论。</p>

所以,尽管人人都知道冯见雄说得对,却不知道他后面要往哪个方向落地。</p>

如果只是空对空,没法司法实践化,那不成摆龙门阵了么?</p>

“卢哥,什么叫侵权行为……反正就是那四种债来着?我怎么听不懂?”台下某个刚才已经问出小白问题过的新人女记者,又不得不悄声问身边的资深同事。</p>

“笨!就你这水平还来法制版?”那个被称作卢哥的家伙很是不屑,但也压低声音耐心回答了,</p>

“比如我开车撞了你、我养的狗无故咬了你,我要赔你,这叫侵权行为之债。</p>

我跟你有买房/买车合同,我违约了,要赔违约金,这叫违约责任之债。</p>

我捡到你的钱包,拾金‘昧’下了,所以应该还你,这叫不当得利之债。</p>

我跟你是邻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积雪压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费备工具、花时间,去把你家房顶上的积雪铲了。等你回来问你要工具钱、劳务费,这叫无因管理之债。</p>

我说的不一定精确,这是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这样。民法上认定的债的责任产生,基本都可以归到这四类里面。”</p>

新人女记者想了想,追问道:“那冯见雄刚才的抗辩到底想干什么?他说来说去,还是承认马和纱错了啊。只不过是从这种错变成了那种错,该赔不是还得赔?有什么用呢?”</p>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关窍的围观吃瓜群众,都对冯见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来。</p>

说来说去,也是在认错嘛!无非是从这个错变成那个错!这有什么好看的!</p>

然而,内行看门道。</p>

一些敏锐之士,已经嗅到了一丝危险的气息。</p>

刚才被问到的那个卢哥在脑内脑补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边萌新的错误:“你懂个屁!如果冯见雄可以把损害定性为‘违约责任之债’的话,那么最后的处理方式,就绝对不可能存在‘赔礼道歉’这种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则、细则、《合同法》,哪里见过违约还要赔礼道歉的?</p>

赔礼道歉,是只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我伤害了你,才需要对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诈了你,被查出来赔钱就行了,又没道歉的道德义务!别以为‘道歉’是很随便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这玩意儿是跟侵权绑定的。拾金昧掉,被查出来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说的。</p>

只有侵权,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复原状’。违约的话,比如租房合同里,写了不许租户自己装修、不许破坏原设计,但租户就是破坏了。房东可以在诉求里写要求恢复原状,但租户偏偏要争口气不回复,你也没办法。最多判他终止合同、搬出去、赔钱,然后房东拿着这些钱,去把房子装修恢复原状。”</p>

萌新女记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冯见雄是打算‘承认违约、但拒不悔改,坚持继续侵权’?”</p>

“不能叫‘坚持继续侵权’,最多只能叫‘坚持继续违约’。”卢哥纠正道。</p>

……</p>

下面的吃瓜群众窃窃私语越来越响,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维持秩序。</p>

不过,场面上冯见雄的条分缕析,也渐渐明朗起来,把他的意图整个勾勒了出来。</p>

“所以,本案当中,我方当事人对苹果公司的责任之债,毫无疑问可以归纳为oo%的违约责任之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在购买手机并使用时,点击了‘同意用户协议’,然后又违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后果,这点我们直言不讳。</p>

但既然是违约责任之债,我们就有权依法选择继续违约、并且承担违约后果就行了。合同从来不是拿来让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个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坚持一直违约下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神圣权利。不然,又何来的‘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概念呢?</p>

那台iphne-3gs手机是马和纱小姐花钱购买的,她拥有手机的绝对物权,她也就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她使用这台手机的任何方法、行为模式,都应当由她决定。至于过程中违反了某些契约关系,按照违约责任追究就好了嘛!”</p>

话题辩论到这儿,杜丘明赫然现,竟然上升到了“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高度上了。</p>

相对而言,在这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手机是马和纱买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么用,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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