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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了问题的结症,赵律师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了,在离开之前,他向童博士进一步证实了某些细节,童伟向他保证,即使对昌达集团试验中心的技术开发有所帮助,也不会让新材料研究院的有关人员知道。
赵律师一行再次回到研究院科研处,跟上午接待他的那位工作人员见面后,他首先问道:“我能见一见你们的处长吗?”
“你是说想见我们科研处处长?有什么事可以直接跟我说呀!”工作人员不想答应赵律师的请求。
“恕我冒昧,作为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有些事我怕你决定不了。”老赵直言道。
“我就主管科研处的对外交流业务,什么事我决定不了?”这位工作人员对老赵的话不以为然。
“假如昌达集团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你能应诉吗?再说,你又不是法人,也没有应诉资格呀!”老赵将了对方一军。
“这个----,我不可能应诉,不过昌达集团跟你说过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吗?”
“那就要看情况了,如果你们一意孤行,除了法律手段,也没有别的途径呀!当然,要是可以坐下来商量,事情也不一定非要闹到法庭上。所以,接下来的事情你定不了,我们必须跟新材料研究院的有关领导见面。”赵律师道。
“好吧,我去通告一声,你们稍等。”工作人员出去后,过了十多分钟才回来,他身后还跟着一位年近六十,头发有些花白稀疏的中年人,“姚处长,这三位是昌达集团派来的代表,赵律师,这位是我们科研处的姚处长。”进屋后,工作人员介绍道。
老赵等三人起身跟姚处长握手,“你们请坐。”老姚在招呼对方坐下的同时,自己拉把椅子在老赵等人的对面坐下来,“赵律师,能把你们的来意说明一下吗?”
“我们是昌达集团的委托代理人,这次前来新材料研究院,主要是想就昌达集团的专利遭举报一事,跟你们进行磋商。”
“委托代理人?难道说昌达集团主要领导不打算出面了?”
“他们事务繁忙,委托我们全权处理此事。”
“哦----,既然如此,你们打算怎么做?”
“首先,我们想知道新材料研究院举报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只有弄清楚了事情的起因,才好决定怎么做。”赵律师道。
姚处长重复了前面那位工作人员大致相同的意思,“我们认为昌达集团申请专利那项技术,有新材料研究院的贡献,他们在专利署名上把我们排除在外,是不合适的。”
“但是根据我们的了解,新材料研究院对昌达集团有关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开发,没有任何贡献。”
老姚再次老调重弹,“没有新材料研究院跟昌达集团合作的蓄电池项目在先,他们不可能提出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创意,另外,我们的童博士对他们的技术开发工作给予了交流指导。有了这两方面原因,难道我们不该享有一部分专利所有权吗?”
“姚处长,如果这两方面原因属实的话,新材料研究院要求分享专利权是天经地义的,问题是经过我们的调查了解和分析,你说的这两方面原因都不成立,所以,昌达集团在专利署名问题是,没有做错什么。”赵律师道。
“这只是你们的单方面看法,我们的观点跟你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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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看法,最终还是要让事实说话。首先,新材料研究院认为没有你们跟昌达集团先前的合作项目,就不会有昌达集团后来的创意,我们认为这个观点站不住脚,因为昌达集团后来的创意,跟先前的合作项目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关系。姚处长作为科研管理者,当然知道只有后续技术是先前技术的延伸或衍生,才符合你所说的逻辑关系,而昌达集团有关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技术的创意,显然跟先前的合作项目不沾边。”
别看老姚是技术官僚,又有正高职称,但要论逻辑思维,他跟老赵这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相比,还是要差不少。
“这----,”对这个问题,老姚找不到反驳的理由,只好牵强地说:“是我们新材料研究院把昌达集团领入蓄电池这个行业,他们的技术创意不能说跟我们没有一点关系。”
“姚处长,恕我直言,这样的逻辑有点太霸道了!按照你这说法,从事废纸回收的企业还应该给造纸厂上缴利润呢,但现实情况是这样吗?”
“我们的童博士跟他们进行过技术交流和指导,这一点是无法否认的吧?”老姚道。
“这只是一种道听途说,捕风捉影,童博士亲自跟你们说过这件事吗?请问他怎么说的?”
“他是没有亲自说过,但他的同事跟我们谈到过这件事。”
“我也向童博士的团队成员了解过相关情况,但他们的说法不是这个意思,他们只看到童博士跟昌达集团实验中心的技术人员有过一些交流,具体说了些什么,他们并不知道。退一步讲,即使童博士跟昌达集团试验中心技术人员有过实质性交流,也不能成为新材料研究院想要分享专利权的理由,试想一下,假如童博士参加过一次全国学术会议,跟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会上有过交流,难道其他单位取得的技术成果,也要分一部分给新材料研究院?”赵律师质问道。
其实,姚处长并非不懂这些道理,关键是秦副院长抓住这件事做文章,他这个当下属的只好硬着头皮,牵强附会地千方百计找理由。“赵律师,现在双方把各自的看法和观点都亮出来了,你们想怎么办呢?”
“很简单,请求新材料研究院撤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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