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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发行方还没有宣传,吴良的广告公司已经开始宣传了,这样的乌龙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要不说,贸然进入一个新的领域总得交点学费呢?
吴良听宁昊说完,自己脸上也有些挂不住,他觉得自己以前看过的那么多的电影类的网络小说都白看了,正确的做法是应该成立一个电影发行公司,自己来发行,所以,这个错怪他。
但是,话又说回来,电影发行又岂是那么简单的,光是一个电影胶片的拷贝工作都是问题,更别说其他的。
总的来说,这很明显是被人针对了。
事已至此,总得找个解决的办法,恰好夏前钧也在,他是律师,平时也接一些合同审查之类的活,对于合同方面也算是比较清楚的。
吴良让老夏过来,开始嘀咕,“现在收购一家公司,咱自己发行成不?”
老夏问宁昊,“电影发行你找的是哪家公司,合同又是怎么签订的?”
宁昊实话实说,“太和传媒,合同里面,我也带来了。”
他从自己的包里掏出一份合同递了过去,田通苑给灯打开,老夏大致翻看一下,嘴上来了句,“这应该就是标准合同吧,详细内容我研究一下!”
宁昊在一旁解释,“合同内约束的条款主要还是影片的相关信息,相当于著作权的明确,另外就是发行区域、发行期限,独家发行权,发行费用以及违约条款!”
吴良在耐心的等夏前钧看,等他看完之后看了看上面的数字,无语的白了一眼宁昊,“你这和卖身契有什么区别?”
合同上,宁昊是甲方,太和传媒是乙方,发行费用上写的,票房分成的百分之六。
通常来讲,投资方的片子拍完了,委托发行方来代理发行,发行方拿着片子找到院线,安排旗下的影城放映。放映完了,除了交税费,57%的钱留在影院,影院从里面拿出2%-5%给院线管理公司,剩下的是自己的。投资方分回来43%,从里面拿个4%-6%给发行方作为发行代理费。
然后一部电影的票房分账就差不多分完了,这也是影视行业通常的4357原则。
夏前钧看完算是给合同一个定性,“总体上来说也算不上卖身契,无非就是按照行业内通用的最高的发行费来执行而已,这也没办法,宁昊毕竟是个新人!”
吴良也明白,他投完资,后续基本上没有怎么跟进,潜意识当中认为,宁昊根本就不可能放着自己这个大金腿松开而去专注眼前的蝇头小利。
而且,他最大失误就在于,他印象中的院线强势、票务强势,而传统的发行方和投资方并不是特别强势,宁昊这么大个的导演,拍个片子应该会有很多发行方买账才对。
这也是所谓的惯性思维,一九年和零四年能一样吗?
好在宁昊也不傻,知道找了一家并不是很出名的太和合作,而没有把影片卖给他学姐嘴里的那家公司。
这是典型的店大欺客,另外再加上吴良个人。
事情基本上已经清晰,吴良也没过多的去计较,那么多的魑魅魍魉妖魔,总有那鹭鹰在幽幽的高歌,有钱能使莫推鬼,怕甚?
“事急从权,收购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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