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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二十一条共分为五个分项,在文件上是第一号包括四条,第二号包括七条,第三号包括二条,第四号包括一条,第五号七条,
日方提出的二十一条文如下: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个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款如下:
(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四)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五)中国政.府应允关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①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②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国借款之时。
(六)中国**允诺如中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商议。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秘接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一)两缔约国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中国领土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左: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轇轕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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