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六章 亲自上阵的被告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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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牧赶到之前。
李卫国试图用「道理」说服他们,让他们把鱼给还回去。
他们当然拒绝了。
也因此引来了许多路人的围观,不少路人还拍摄了当时的视频。开庭之前。
他们特地找到了那些围观群众,要到了这些视频。
就是为了证明
李卫国是为了去放生,而不是在放生点换水的。
只要能证明这一点
这些鱼就属于无主之物,他们就不需要为此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原告方,视频里的话,你曾经说过吗?」
周全民看完了视频,审视的目光落在了李卫国身上。
这份证据
可谓是峰回路转,可以侧面证明李卫国的行为是为了放生。
案件的性质
也将发生改变。
「我我我·这些话是我说的。」
李卫国不敢当庭撒谎,有些结巴的说道「但当时我只是为了让他们还鱼,才这么说的
其实。
对方的反应,小秦早就料到了。
在放生这个动机上
瞒是肯定瞒不住的。
他需要做的,只需要将他当时的行为定性为换水。
只要他死咬住这一点
后续的事情,就不用他管了。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陪审员。」
在李卫国回答完周全民的问题后,秦牧立即站了出来「按照《民法》和《物权法》,遗失物和遗弃物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
「遗失物,指的是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只能是动产,其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而遗弃物指的是人为遗弃的,主动放弃了所有权的物,其属于无主物,任何人都可以采取先占先得的获取方法。」
「但《民法》中特别规定了一点,当一物难以判明为无主物或遗失物、埋藏物时,为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应推定为遗失物和埋藏物,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齐亮磊等人找出的证据
秦牧丝毫没有慌乱,继续引经据典。
搬出了民法典中的法条,佐证己方主张「此事的核心在于鱼是否是遗弃物,判定逻辑过于模糊,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遗失物来处理。」
他话刚说完。
被告席上的齐亮磊七人
下意识的眨了眨眼睛。
对于秦牧的表述,他们没怎么听懂。
但
他们却察言观色,看到了苗航的脸色变得有些难看。「苗苗律师,拿出这个证据都没用吗?」
齐亮磊咽了咽口水,小声问了句。苗航叹了口气。
摇了摇头。
这个证据居
若是对一般律师,肯定是有用的,说不定能造成一定的麻烦。可对秦牧来说
根本不顶用。
秦牧三下五除二,便将他们列举出的「放生证据」给化解了。
的确。
如果在遗弃物和遗失物之间存在过大的争议,《民法》上特别规定了应当向遗失物倾斜。
即
将该物判定为遗失物,而非遗弃物!
「没想到秦牧不仅
擅长刑法,对民法也这么熟悉。」
他无奈摇了摇头。
在举证和质证环节,基本不用抱什么希望了。
齐亮磊七人给出的证据
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
「第一轮就这么结束了?」
齐亮磊和张春花对视了一眼,都有些不甘。
庭审的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直接影响到了最终的判决。
这才第一回合
双方交锋没几轮,他们貌似就全面败下阵来了。
最离谱的是
他们都不知道自己是咋输的。
「咚-」
与此同时。
周全民见双方都没有了新的证据列举,宣布庭审直接进入下一个环节。
「质证环节到此结束。
「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环节,双方需围绕各自主张进行阐述。」
话音未落。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都发出了哗然之声。
「好家伙?这才十分钟不到啊,质证环节就结束了?」
「刚才秦牧说的你们听懂了没?好像是说遗弃物和遗失物已经不重要了,法律判定它为遗失物?」
「我总感觉哪里不对劲,放生的鱼归属权到底属于谁?」
「我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离谱的案例,某人将一个手表当做垃圾扔入了垃圾桶,被流浪汉捡到了,结果反过来却状告这个流浪汉盗窃,最后法院判定这个表给捡垃圾的流浪汉。」
」」
不止是齐亮磊。
旁听席上的吃瓜群众们也没太看懂刚才秦牧阐述的《民法》和《物权法》中的法条。在他们的认知里。
扔了的东西
就属于抛弃物,其所有权早就不属于原主所有。
怎么
到秦牧这里,放生的鱼的归属权却又反过来了?
同一时间。
养老院。
没去法院的老人们聚集在一起,聚精会神的看着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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