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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汉代开始,百家就隐隐开始归一。

无论是墨家,还是法家,又或者道家的杨朱,其实并没有真的消失。

只是随着儒家成为王朝正统,又经历千年的发展之后。

这些家除了核心理念之外,其余大多都被尽数改造,变相成为了儒家的一部分。

如果在治学上,对于学说学派严谨一些还说得过去。

可如果治国上,还囿于门户之见……

那只能说,这人无论是学问,还是施政能力,都还不到家。

真要说,陈勤之在《谨始十事之中的建议,不少还都和墨家提倡的节用、尚贤等等类似。

所以冯一博才说他“融百家所长,不会囿于门户之见”,自然也是有的放失。

“侯爷不用给老夫戴高帽子。”

陈勤之闻言笑了笑,又摆了摆手,才道:

“我虽无门户之见,却终究是儒门弟子,若是侯爷想借儒门圣人之名,行法家之事,老夫自然要斟酌一二。”

之前他还觉得,冯一博传播新学的方式是歪门邪道。

但此时结合更一步的言行,他已经有所察觉。

无论是以“君子之名”要求别人,还是所谓“小康”。

其中都隐约透露着法家一脉的行事风格。

以圣人之言作为准绳,以君子之诛作为手段惩治。

看似尊的是儒门,实则行的是法家。

而所谓“小康”就更不用说了,直接引用了法家的话作为阐述。

倒不是陈勤之不喜欢法家,而是大魏以“仁孝”治国。

说白了,就是以儒家的核心“礼”治国。

他当然不会吃什么激将法,因此不等冯一博再说什么,就又道:

“子曰:‘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

这个“子”不是孔子,这句话出自儒家的另一经典《荀子。

“礼”从西周开始,就已经发展成一整套用以维护统治的宗法。

相比之下,“法”产生的时代就晚了一点。

所以严格来说,“礼”甚至在很多时候还要大于“法”。

很多时候,不守“礼”同样算是犯罪。

而礼和法相悖的时候,往往是礼更胜一筹。

正所谓: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历代律法之中,都有“亲亲相隐不论罪”的原则。

甚至还有“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

这都是“礼”在“法”中的延伸。

冯一博闻言,却摇了摇头,笑道:

“窃以为,德以修身,法以律人。”

他认为,道德约束的是自己的,法律守护的则是做人底线!

“有法可依是为道,谨刑慎罚是为德,道德二者并行不悖。”

冯一博用道和德,来阐述法和礼的关系。

还说两者并不冲突,而且可以互补。

这样的比喻,让陈勤之不由微微皱眉。

可仔细一琢磨,却又觉得颇为贴切。

只是,贴切归贴切,他还是有些不能认同。

“大魏以仁孝治天下,自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严刑峻法终究要为天下人所弃,强如大秦,亦二世而亡。”

读书人就是这样,动不动就说始皇帝暴政。

除了总爱说秦朝“焚书坑儒”之外,还总拿“严刑峻法”说事。

然而仔细查证就会发现,焚书坑儒纯属胡说八道。

完全是始皇帝在统一天下之后,还想统一思想。

而他厚待的儒家,却对此反对极为激烈。

就连《史记写的都是儒家反对郡县制,惹得始皇帝大怒。

“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可见,焚的是《诗《书,这事应该是有的。

但人家坑的可不是儒,而是术士。

至于所谓的严刑峻法,也在睡虎地秦简出土后得到了印证。

秦法一直处于修正之中,统一后算是严苛,却也是因时制宜。

之后的秦法,逐渐开始降低惩处力度。

说白了,任何朝代开国初期都是这样。

秦朝也只是乱世用重典,遵循的也是依法治国而已。

比如陈胜吴广二人失期,按照资料来看,类似的失期应处罚二甲,而非处死。

因为雨雪失期,更是会免于处罚。

所以就有一个可能,是两人利用下面人不懂繁琐的秦法,来逼迫大家一起造反。

甚至两人大概率都不是农民,不然哪来的姓氏?

就连司马迁的记录,也写的是陈涉吴广“世家”。

一般对于秦法的评价,都是“虽严且公,虽苛且正”。

秦法受时代所限,有其局限。

但后面的汉律,却几乎全盘接收了秦法。

这就相当于是在其基础上,更新的一个大版本。

当然,始皇帝的时候可能还好,等到胡亥的时候称一声“暴秦”也不为过了。

但这应该算是人的问题,而并非秦法。

硬要找秦法的毛病,除了时代所限。

还有更新的太快,传递的有点慢。

最为人诟病的,可能就是对违法者少了一点“仁德”。

那骂他是暴政的人,是不是因为要被秦法约束?

或者说,是因为秦朝统一天下而失去了特权?

所以听到这些,冯一博实在不能苟同,当即摇头道:

“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与其担心严刑峻法,不如在执行和惩治的时候更加审慎,这岂非才是真正的德?”

他没有为始皇帝辩驳,因为几千年的偏见不是几句能解释清楚的。

所以,冯一博只能另辟蹊径。

他从依法治国之中,找出了可以用“德”的地方。

说到这里,他微微一顿,才大义凛然的道:

“约之以法,判之以德,则法礼并存矣!”

法礼并存这个话题,其实在历朝历代早就已经有了雏形。

只是,受儒家价值观的影响,终究还是以“礼”为大罢了。

陈勤之闻言,有些明白了冯一博的意思。

“你是说,慎刑以体现仁德?”

其实他在《谨始十事之中,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只是他的建议之中,只有“仁德”,并未强调法治。

因此,他说到这里点点头,可又话锋一转,道:

“侯爷此言颇有道理,可现在大魏不就是如此吗?”

大魏以仁德治天下,从刑部的流程就有所体现。

比如:三法司相互制约,往来监督查证,并且死刑归于皇帝。

这样对人命的审慎,都是慎刑的体现。

还有,除了处以极刑的罪犯,其余都要等到秋斩。

这样的“缓刑”,也是慎刑的体现。

没准在此期间还会遇到大赦。

说慎刑是仁德的体现,丝毫也不为过。

所以,大魏已经有了这样的律法。

这就是陈勤之对冯一博所言,不解的地方。

“是,但不止如此。”

冯一博闻言摇了摇头,问道:

“慎罚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做到了,但有法必依做到了吗?”

慎刑有了,但有法必依却又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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