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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自隋文帝初定天下以后,便命大臣修律,以《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开皇律》,李唐代隋,初期沿用《开皇律》、其后在开皇律基础上加以删定增损,修成唐律疏议,而我朝开朝的律法则基本沿用唐代的唐律疏议,稍加修改后形成我朝的宋刑统,为了更加贴近时代的发展,在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设立的编敕所,附属于大理寺,专门从事法朝廷的法律编纂工作。
编修敕令所设有提举官,之前通常由宰相兼领,有同提举官,由副宰相兼任,以示朝廷对立法的重视。具体负责法律编纂工作的,则是详定官与删定官,一般来说,先由删定官完成修法草案,再送详定官审定。至于详定官、删定官的编制,并没有固定员额,大致依所编修敕令的繁简而定。此外,编修敕令所还配备了供检文字、法司、编修文字、书奏、书写人等吏员,负责修法的技术性工作。作为“立法者”的详定官与删定官,显然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学知识,不是随便拉一名官员便可充任。
按朝廷的立法惯例,朝廷成立编修教令所、启功立法程序之后,需要在天下各个州县衙门与要闹处止贴出公告,宣布国家现在进入立法期,大宋子民都可以认为现行哪条法律有“未尽“未便”之处,或者另有更好的法条草案,都可以在限期内前往所在州政府密封投状,州政府收到辖下官民的立法建议书后,则以“急脚递”(相当于现在的快递)送至京师。来自各地的立法建议最后都汇集到编修救令所,由立法官加以通选,作为立法的参考,若可采用,则编入立法草案。我们估计只有少数的民间立法建议书会被采纳,更多的法律条文显然来自汇编前所积累的敕文与令文。法律草案在删定官完成初编且经详定官编定之后,送刑部、大理寺、中书、枢密院审核。走完这些程序之后,草案还不能生效,又需要向“在京刑法司、律学官吏”等法律专业人士征求意见些法律专业人士若有意见,则再提交重新审议。即便是生效的法律汇编,通常还要试行段时间,才颁行于天下。在新法的试点期间,官民若发现有“未便”或“未尽”之处,当然可以向朝廷奏陈新法得失,建议修订。
朝廷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中央一级,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元丰改制之后,大理寺设卿一员,为寺之长官,少卿两员,分领“左断刑”与“右治狱”两个法院。凡奏谳的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将校犯罪案,归“左断刑”裁断,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诏狱、系官之物应追究者,归“右治狱”鞫勘。
作为一国最高法院,“左断刑”与“右治狱”的组织规模都相当庞大。“左断刑”以断刑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评事等专职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当于行政秘书)二员、吏人(办事员)五六十名:下设开拆司(相当于立案庭)、表奏司(相当于办公室)、知杂司(杂务处)、法司(相当于法律研究室)、分薄案(相当手秘书处)、宣黄案(相当手行政审判一庭).唐勘案(相当于行政审判二成)、详断案八房(入个刑事上诉成,一般只负责法律审)、架阁库(文书档案室)。
“左断刑”的全体法官又分别组合为两个司,以评事,司直,大理寺正为“断司”,负责详断案件,有点像审判委员会,以大理寺悉、少卿、卿为“议司“,负责复议“断司”审断的案件,类似于审判监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例由“断司”先作出初步裁决,然后送“议司“复议,最后由大理寺卿审定。
右治狱则以治狱少卿为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检法使臣、都辖使臣等法官,以及监门官(相当于驻守门岗的法警)二员、吏人三十余名;下设开拆司、表奏司、知杂司、驱磨案(掌涉案物资的调查)、左右寺案(相当于执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实审“)、检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审“)。
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审结的刑案、审核各地申报的大批案、监督在京监狱等。元丰改制后,刑部以刑部尚书为长官,刑部侍郎为副长官,郎中、员外郎为属官,下设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等部门。
御史台是最高司法监督机关,有权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举劾司法不公的官员,同时还具有部分司法职能,可以受理诏狱与直诉案件、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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