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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阵势,堂下的知州便破口大骂道:尔等竟然攻击官府,而今又不知天高地厚安坐于大堂之上,试问你真不知道死字咋写吗?我便冷笑一声,随即对着左右说道:掌嘴。侍卫便上去重重的打了二个耳光,此时知州便彻底蒙圈了,本着不吃眼前亏的原则,这次知州这次学乖了,也闭嘴了。我见他老实了,便开口说道:尔等也知道天高地厚这个词,也不枉你读了几年书,今天本掌柜就教你如何为官!将城门处商税吏缉拿前来大堂来对质。侍卫随即一行礼,便小跑而去,而原来府衙的众多官兵则被凶狠的皇城司侍卫拦在了大堂之外,站立于堂外。

随即我便接着说道:现在我给尔等普及下刚才尔说的大宋帝国的律法宋刑统,【宋刑统】大体上抄自【唐律疏议】,对犯罪之人的刑罚分为:笞(用鞭、杖或竹板子抽打)、杖、徒、流、死五大刑名,五刑又分二十等。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均要配一年劳役;另外本朝为了威慑犯罪和知法犯法,更是增加了死刑:绞,斩。

宋刑统同时还规定将判官的错判称为出入人罪,分为故入人罪,是指司法官徇私枉法,故意将无罪之人判有罪,或则将其轻罪判为重罪;故出人罪,是指司法官故意为罪犯开脱,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则重罪轻判;失入人罪,指司法官因过失,误将无罪之人入罪,或将罪轻重判;失出人罪,指司法官因为失误,将有罪之人判无罪,或将罪轻之人判重罪。

不同类型的司法错判所承受的责任追究是大不一样的,其中故入人罪分三种,其一入全罪,即司法官将完全无辜之人故意判有罪,亦就是将受冤人所承受的刑罚同等施还给制造冤案的司法官。其二从轻入重,对犯人司法官故意判重了,杖六十判成杖八十了,那二十杖由司法官来承受。其三刑名易,司法官故意将轻的刑名判成重的刑名,按刑差论责。

失入人罪的问责,司法官不存在主观故意,往往是因为案情有疑点或则法律适用有疑难,而法官未能明辨,从而做出错误的判决,导致无罪之人获刑,或罪轻之人受到重判。按照比故入人罪之法各减三等处罚。失出人罪的问责是按照比故入人罪之法各减五等处罚。这样就形成了独特的失入有罚,失出不坐的现象,其实这也代表了一种制度安排的权衡,法官面对一起疑案,作出从轻、从无的判决,可能会导致罪人没有得到应得的制裁,但这是需要容忍的代价。理想的司法状态,自然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不枉无辜,不纵罪恶,然而,由于证据的泯灭,侦查技术不足,人之理性有限等,只能是二害相权取其轻,二利相权取其重。

后来朝廷为了进一步增加法律的权威性,特别增加了非法之刑,增加夷族、活钉、断手足、腰斩等,以期取得更大的恐吓和威慑效果。另外宋刑统规定:凡是持械抢劫,无论抢劫是否成功,一律处死。还有就是本朝的法律特别重视证据,有一定证据不能结案,刑事案件必须要有凶器、尸首等相关物证才能最后定案,民事案件则要有相关的契约文书作为证据。

还有就是编例制度了,例是指将以前事情的处理方法作为后来同类事件的参照标准,实际上是一种援引以往事例作为量刑定罪依据的做法。例的来源有断例,以典型案例作为后来同类案件的审理依据,特旨是以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的特别处理方式作为后来同类事件的处理依据,指挥则是中央官署就个别事发布的指示或者决定,这种指令一经发出,即可成为以后同类事件的处理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尔等可知之前福建路有个案例,就是官府诬陷粮商,从而造成冤案,后经大理寺审理,才还粮商清白,最后地方长官被处于流放一千里,杖一百。你可知道这就是典型的编例制度应用了,尔等今天的这番行为,要是核实了,刚才福建路的案列就是尔等的最终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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