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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一书里的第六篇文章是《讼》,是讲诉讼,如同现在的民事诉讼,或叫打官司。而本篇内容是指“狱”,即刑狱。如同现在的刑事审判,或叫断案。本篇内容历来说法不一,现在的译本是各有译法,自然意思是相差很大。从客观来说,《周易》用字太简略,而且又多用比喻,这就给一些文章的理解带来歧义。但《周易》每篇都是讲述了一个完整的事物道理,更不是什么占卜辞。《周易》每篇文章都有中心,有宗旨。把握住这一点,对每一篇内容的理解是不成问题的。正如本篇作者在讲述的是断案上应明察秋毫,才有利于刑狱。

这是用口中嚼食来比喻,寓意刑狱上要明察秋毫,不妄断刑狱。本篇内容就是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的论述,不过作者从开篇到结尾全用的是比喻。

正如文章最后说“何校灭耳,凶”的道理。这是比喻,用戴住刑具遮住耳朵来比喻不能明辨是非,就走向危险,就会妄断狱讼,就会造成冤假错案。另一层意思是,不能明断狱讼,就是妄断狱讼,同样会导致凶险引身,即妄断狱讼是要触犯刑律的,这里是双重的警示。

从《周易·噬瞌》一文来看西周晚期已是一个建立刑狱制度的社会,作者不但让君子为政上行德政,而且在断狱上应明察秋毫,明辨是非。看来治国上不仅仅靠德教化,而且还得要刑狱制度。从《周易·暌》文里的“其人天且劓(赶车人受过额上刺字,又割掉了鼻子的刑罚)”,所反映了严酷肉刑惩罚制度。虽《噬嗑》文中讲述的是断狱上应明察秋毫,不可妄断刑狱,但作者则是通过咀嚼食物来比喻断狱上的道理。

故《噬嗑》一文是为君子讲述刑狱上要明察秋毫,不可妄断刑狱的道理。

《大象传》通过《噬嗑》而阐发出“先王以明罚勅法”的道理,其意是“先王由此领悟申明刑罚、颁布法令。”《大象传》阐发的道理与《噬嗑》文意到也有点符合,即都在一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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