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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事”们巧妙地运用自己听惯了的外国音调,来成功的弥补了自己语言的不足,并依照自己的单音节词汇的表达方式,同时使用简单的中国话来表达他们的意思,并随意创造出了一种“杂交语言”。
这种“杂交语言”也就是“杂种语言”的词汇之间没有句法,也无逻辑联系,不知道应当归属于哪个语系哪个语族的哪个语支,和“日本语”中平假名、平假名、和化汉字、拉丁字母共同书写不同,毫无体系可言。
因此,这种混杂语言只是将两种或多种语言的“单词”化为最简单的成分,在互相交流时完靠连蒙带猜话语的含义,不仅限于来自外国的语言,而且包括来自汉语方言的词汇,实际上是一种临时交流工具。
“火者”亚三和李叶荣的两起事件,反映出明朝对“通事”的管理比较松散,没有对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人才做出规范化管理。经过了明朝的初步接触和由此打下的基础后,清朝政府将“通事”纳入到其对外政策的“公行制度”中,开始对他们的管理实现了“制度化”,逐渐延衍生出后世的“专业英语”和“翻译员”等级考试。
到了西元1685年,清政府下令“四口通商”,在每个“开放口岸”都设立了“通事”,而广东海关处在中、外交往最前沿也是最开放的中心,所以它对“通事”的管理制度也最完备,尽管还没有出现后世的“培训制度”。
比如,所有“通事”都由广东海关派发“执照”,并且需要“行商”进行担保,“买办责成通事保充,通事责成洋商保充,层递钳制。如有勾结不法,惟代雇保充之人是问。”这种办法借鉴了“连坐法”,能降低风险。
而对于负责澳门事务的“通事”,香山知县张甄陶《上制澳夷状》中记载:“澳夷言语不通,必须‘通事’传译,历来俱以在澳门行商传宣言语,该商人之鼻息,两相浃言语易从。”这有利于官府监视番鬼佬。
到了后来,“设立同知定义章程之时,内有将同知标兵拨出二名,充为通事。”负责澳门事务的“通事”还有另外一个来源,即在澳门娶葡萄牙女人为妻并居住在那里的中国人。
据《澳门记略》记载,“其娶有鬼女挟资及工匠兵役人等,穿唐服者勒令出教,穿番服者勒令易服出教,均俟鬼女身死之日,携带子女回籍。其未回籍之日,不许仍前出洋贸易及水手出洋,充当番兵等项,应先勒令改业至买办通事。”清政府在制度上对“通事”管理的同时,也对“通事”的惩罚也比明朝更加严厉。
如果“通事”所负责的事情出了问题,那么此“通事”将要受到官府惩罚。马士记载:荷兰(红毛)大班及船长要到黄埔,廷官及“通事”到他们的商馆并告知他们海关监督要他们在该地时不要开枪(包括“鸣炮”)。
但是,荷兰人(红毛鬼/红毛夷)不理,在星期六下午和星期天早上大部分的时间都在开枪助兴。结果,等到荷兰人晚上回来后,便有人将他们的行动报告给“海关监督”,于是海关便将骑“通事”逮捕入狱。
对于在广州“通事”的具体人数,可根据英国人威廉·亨特写的一本自传曰《广州“番鬼”录》的书中有所简单记载:“主要的通事有‘老汤姆’、‘小汤姆’和‘兰仔’,他们组成了一个通事馆,来组织‘通事’的活动。”
由此可见,在广州有一个“通事馆”而设有“总通事”,负责具体的“通事事务”。嘉庆朝《清代外交史料》中记载,有“通事”李耀和吴亚成,因为勾结外国人,事发后被捕,这两个人都是属于“林广通事馆”的。
由此可见,“林广”就是一个“通事馆”的总头目。《粤海关因红毛核治骨船命案下行行商潘致详等谕》中提及:“据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番禺县禀称,嘉庆五年正月二十四日据卑县民许彩内,并无发还之意,后来问及‘通事’谢鳌,据称系当日错听等语。”但无论如何,当时的清政府也不会就此轻易放过他的。
据梁嘉彬先生考证,谢鳌原名谢嘉梧,原籍乃福建漳州府诏安县人,别号“凤翔”,外国人则称他为Goqua即“鳌官”。他曾经是一名“通事”,在清朝嘉庆十一年(西元1806年)为“总通事”,但彼已有不欲再当“通事”,而愿承充洋行之意,于是同其弟嘉桐合办“东裕行”,做起了外贸生意,因为他觉得给官府办事危险。
马士的《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中也有类似地记载:现在的首席通事是鳌官Goqua??他的工作,足以证明对公司和公众都是一位勤恳和忠诚的人。在1810年东印度公司决定货物的分配方案时,出现了鳌官的名字。由此可以看出,谢鳌在西元1810年就已经充当行商,而不再是清朝官府的“通事”了。
至于“通事”的费用,即每一场外贸交易的翻译费用,金额不等。刚开始的时候,“通事”们按照习惯(惯例),从其雇主处收取售出货价总值的1,而又从商人处〔收取〕货价总值的1。
“通事”的报酬自西元1830年初以来就减少了很多??通事费约惟200元(银元),作为通事的报酬,船长付给50或60元,每一艘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船只付给75元,一艘港脚船付给1735元,“通事”有时代理买办的事务,则再加50-100元,“港脚船”付给买办50元。“港脚船”即往返于印度与中国间的外籍走私商船。
这些也只是“通事”们的显性收入,就远比普通朝廷基层官吏的收入高得多。而在广州的外国商人为了躲开清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以实现偷税漏税,便经常贿赂“通事”,所以他们的实际收入要远远大于这些。
清朝的“通事”有着明确的职能分工。在公行制度中,“贸易夷人除通事、买办外,不准雇佣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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