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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辩护人对证据有什么意见?”审判长看向辩护席。
“辩护人对该份证据不认可,证人邓俊海系听他人说被告人是凶手,并未亲眼看到,属于以讹传讹。故该份证据不应成为本案定罪的证据。”方轶说道。
接下来检查员又出示了二份村里人的证言,证言内容与邓俊海所说差不多,均是听焦尚英说邓俊山是凶手,均未亲眼见到。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方轶的回复与之前的回复差不多,以讹传讹,不足为证。
“第八份证据,被害人焦尚英的多次陈述。
一、案发后陈述:案发当晚,正在她和邓禄睡觉之时,有人撬开房门走进房里,用手电筒照着他们,让他们把钱拿出来,还对邓禄说:以前邓禄当村干部时整过人,他是来报仇的。
随后,那人右手持一根二尺多长、小酒杯粗细的木棒朝邓禄头上、身上打,接着用一把十多厘米长的小刀朝邓禄头上戳了几下,邓禄受伤后在床上痛的直哼。
那人又用木棒打了她额头一棒,当时血就冒出来了,她左手小臂骨头也被打断了。那人在屋里翻箱倒柜搜了一会儿,又用绳子把她的双脚捆住,还把邓禄拖到床边用绳子捆住双脚,后来就走了。不久,邓禄死亡。
二、案发四年后,焦尚英举报邓俊山为杀人凶手,陈述:凶手来到她面前,问她钱在哪里,听声音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掐她颈部时,她看清面部,那人就是邓俊山。
三、此后,焦尚英再次被询问时陈述:凶手掐她颈部时,她看见那人帽子下的脸轮廓极像她大儿子邓俊山,那人一说话,她就明白是邓俊山。邓禄与邓俊山为分家争山、争田发生矛盾,为此邓俊山怀恨在心。邓俊山是个左撇子,平时干活和吃饭都用左手。
四、经焦尚英辨认,确认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就是邓俊山打死邓禄、打伤她的作案工具。完毕。”女检察员举证说道。
“被告人邓俊山对证据有什么异议?”审判长看向被告人。
“我不认可,我没有做过。她是在胡说。我本来不想提这事,但是既然她往我身上泼大粪,这事我不得不提。”邓俊山红着眼珠子大声道。
方轶和曹永正一怔,啥情况,连“妈”都不叫了,直接改成了“她”,这案子到底是大义灭亲还是另有隐情?
审判长也是一楞,什么情况?
“去年收秋的时候,因为我不帮她去地里摘长果(花生),不愿意出钱给我爸邓禄修坟,她觉得我良心不好,不照顾她,这才举报我。
可一个巴掌拍不响,我为什么会这么做?那是有原因的,你们去村里一扫听就知道了。
去年我弟弟分的大枣树不挂果,没什么收成,而我的大枣树挂的果多,卖了不少钱。于是我弟弟就怂恿焦尚英收回分给我的大枣树,重新分配。
为此我们吵了一架,差点打起来,所以地里收长果的时候,我没有去帮焦尚英,后来也没给她生活费。为此,她怀恨在心,陷害我,让我进了大牢……”邓俊山眼中是愤怒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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