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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梅要签的协议有三种。聘用协议,唱片约和经纪约。其中主要的就是唱片约。
后世艺人与唱片公司的合作模式与合作协议一般分为7种:
第一种模式:唱片公司与艺人及自己内部的制作人签约,建立并执行整个方案,唱片公司负责企划、制作、宣传、推广、发行、v拍摄到销售等,通常付给固定的薪资(工资)或者加上部分的版税(版权使用费)收入,收回成本后,利润全归唱片公司所有(du立公司依然拥有唱片的版权)。
第二种模式:艺人与公司签约,唱片公司出资制作费与预付款,外包给另外一名du立制作人或者du立制作公司来负责制作工作,直到完成母带。外包的制作人会收到制作费,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唱片销量的百分之~5的版税(唱片公司预估)。唱片公司会设定预算数额,制作公司不能超过预算(个别情况除外,比如唱片公司求着某位金牌制作人,制作人的话语权就会更多,预算也有商量的余地)。
这种模式下,歌手拥有唱片版权和母带,du立公司可以对母带进行有限制的使用,多是七年。
第三种模式:du立艺人和du立制作人合作完成母带,然后尝试卖给唱片公司。如果唱片公司买了,需要向制作人/艺人预付版税。
这种模式下,艺人其实变成了一个品牌,把产品卖给代理商(唱片公司),唱片公司代理艺人这个品牌,负责唱片的压制、宣传推广和销售。
第四种模式:唱片公司与艺人或者du立制作人成立另外一家合资公司(就是合作再开一家单独的公司)。版税收入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这种模式下,du立公司提供部分预付款,利润由双方共享,但歌手拥有作品的所有权。
第五种模式:艺人自己成立制作公司,雇人(du立制作人)制作成母带,提供给唱片公司。
这种模式下,唱片公司只负责制作和发行,大公司通常不这么做。
第六种模式:diy模式,歌手自己录制、制作、宣传并自己建设网站,将音乐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上销售,听众通过互联网购买下载,减少了实体的成本,但是提升了服务器的成本以及建设和维护、优化的成本。
这种模式下,艺人提供自己的一些服务给唱片公司,利润共享。
第七种模式:艺人成立公司自己出钱负责所有的制作环节,制作出母带,然后通过压片和发行协议(pressanddistributio)委托大型唱片公司进行唱片的压制和发行工作(一般唱片公司收取百分之20的费用)。
这种模式只适用于不差钱的歌手,音乐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利润几乎自己独享,但是对于许多歌手来说是不现实的,因为他们无法享受到唱片公司专业的融资、宣传和销售能力。
阿梅的唱片约是属于第种,版权归唱片公司,支付给阿梅唱片销售的版税,第年是百分之5,之后按比例提高。签约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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